科普知识

明确了!在北京有这些行为杯具的将被重罚开云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14 07:19:01点击量:

  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收集或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处罚额度保持一致。

  1.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有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开云官方网站,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4.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收集或处理厨余垃圾的,开云官方网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或未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原条例垃圾源头减量条款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增加了要求餐饮经营者、单位集体食堂制止餐饮浪费的内容。

  1.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2.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3.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4.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开云官方网站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开云官方网站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杯具、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居民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开云官方网站,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将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并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立即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电话:0898-08980898 手机:13988888888
Copyright © 2012-2023 开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浙ICP备18005499号-1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